香港的公司秘书等同于中国内地的董事会秘书。请注意董事会秘书不是秘书,而是高层管理职位,一般和副总经理平级。港交所对公司秘书有以下要求:
一、公司秘书为法定聘请人员
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个别人士为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为本交易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二、本交易所接纳下列各项为认可学术或专业资格
(1)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
(2)《法律执业者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及
(3)《专业会计师条例》所界定的会计师。
三、评估是否具备“有关经验”时,本交易所会考虑下列各项:
(1)该名人士任职于发行人及其他发行人的年期及其所担当的角色;
(2)该名人士对《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例及规则(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收购守则》)的熟悉程度;
(3)除《上市规则》第3.29条的最低要求外,该名人士是否曾经及/或将会参加相关培训;及
(4)该名人士于其他司法权区的专业资格。
四、持续培训要求
在每个财政年度,发行人的公司秘书须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相关培训比如可以通过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相关活动实现,比如,联席成员计划培训,该活动邀请境内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加入该计划,并参加“强化持续专业发展讲座”(ECPD讲座,此讲座的专业水平等同于为公会会员所设置的ECPD课程),目的是为参与者提供专业持续培训课程,持续提升联席成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共享良好的公司治理经验。
五、关于内地公司董秘(公司秘书)暂无法通过相关资格考试的豁免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公司秘书的豁免,根据联交所第8.17条规定,发行人聘请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满足第3.28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比如香港秘书公会的会员、香港律师、注册会计师会员、具有相关的经验等。一般而言,内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都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所以需要提交此项豁免申请,并解释将聘用符合规定的人员在上市之后的三年内协助董事会秘书。
在招股说明书相关豁免安排部分会有详细披露。现实操作中,一般而言会通过香港一家专业服务公司聘请一名公司秘书协助董秘工作,直至公司内部人选最终满足相应的公司秘书任职资格,很多公司即便是相关人员内部培养到位,出于审慎和专业化考虑,仍会继续聘请相应的专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
对于在香港相关专业服务公司,除提供公司秘书专业服务外,还可以提供诸如代收代发邮件包裹、电话专线秘书、香港独立电话专线办公室/会议室租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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