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死人的自救方法,社死的最好解决办法

来源:环球时报

多家网站平台近日集中发布防网暴指南手册,从风险提示、一键防护、私信保护、举报投诉等多个维度,帮助网民快速有效防范网暴侵害。就网络暴力治理问题,很多两会代表也给予了关注。

网络暴力,一般是指通过捏造、歪曲和恶意诋毁等方式,以群体性参与为手段,试图达到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严重后果。它作为一种网络乱象,成为“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治理重点,去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网站平台建立网暴预警、保护、防扩散等治理机制。然而,网暴悲剧仍时有发生,除了继续夯实网络平台责任之外,也应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让法律成为网络施暴者的悬顶之剑。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规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以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为代表的民事责任体系;二是以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代表的刑事责任体系;三是以网络安全法及中央网信办出台的相关规章、红头文件为代表的行政治理体系。随着建设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推进,针对多发性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已经出台包括反家暴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专门性法律,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支持针对网络暴力专门立法的声音一直不少。

首先,治理网络暴力需要进行高位阶的专门立法。这是因为,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既可能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可能存在对企业与组织商誉权和经营权的侵害。前者涉及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与民法典人格权利保护的规定,后者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等规定。对于大规模网络群体性事件,还涉及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损害公民个人信息和寻衅滋事等刑事责任。从监管部门看,网信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都是依职权执法的部门,在缺乏较高位阶法律统筹下,这些机构很难做到完全的协调一致。同时,目前立法侧重于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对网络暴力来说,更需要事前预防。更高位阶的立法既可以统筹监管部门权限,也可用立法形式明确网络平台、网民和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做到未雨绸缪,在源头上以主体责任类型化的方式尽可能减少乃至避免恶性事件出现。

其次,网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应被系统纳入立法。治理网络暴力仅靠权利人维权和平台自律是不够的,需要以立法形式充分明确平台对网暴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治理和事后追责体系。平台对可能严重影响到个体合法权利的内容信息,在形成热搜、热榜或进入高流量池前,应尽到初步审核责任,对于涉及个人隐私、肖像、名誉、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的爆料、曝光,特别是以偷拍偷录为形式的网络信息应尽到事前的合理监管。平台还应建立对个体权利的全面保护机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身处舆情中心的当事人等开启特别保护模式。

治理网络暴力,还要杜绝“法不责众”的伪命题。按照参与者的行为性质和实际效果,立法应区分网络暴力的首发者、多发者、参与者和围观者,对捏造和歪曲事实、文案编造、组织和煽动网络群体性事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整理或发布他人隐私、涉事话题创建者和管理者,应明确纳入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追责体系。同时,立法应对相关线上账号、线下的实际控制人、MCN组织等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确保线上行为与线下身份的罪刑责相一致原则。

最后,立法应对网络暴力类型和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在保护好网民个体权利的同时,也要平衡好公众合法正当的批评权、监督权和评价权。立法还应明确平台对相关重大舆情线索的依法报告责任,夯实对违规涉事账号的处置和公示义务,依法履行网络用户真实身份认证制度和数据保存责任。

从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看,一方面,立法应强化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制止网暴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立法应将网暴追责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建立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联动体系,提前介入权利人的维权工作,以法律的威严震慑违法行为。(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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