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一个手机号
就可以免费注册、使用微信
而手机号需要实名办理
涉及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因此
有些不法分子
为方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打起了买卖微信号的主意
这不
前段时间
翔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做“中间商”
利用倒卖微信号的差价
短期内“躺赚”数万元
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从“薅羊毛”里嗅出了“商机”
摇身一变成为“中间商”
2020年年底,闲来无事的周明(化名)关注了几个“薅羊毛”群,发现群内经常有人在发布出售或者求购微信号的信息,于是他灵机一动,把出售微信号的消息转发到其他群,如果有人有意购买,他就联系卖家报价,自己作为中介轻轻松松就能从中“薅”到数十块的“羊毛”。后来周明了解到,需要付几十元到两、三百元不等的“入场费”才能进入专门买卖微信号的“资源群”。于是,为了拓展“生意”渠道,周明陆陆续续花钱加了十几个“资源群”,甚至自己还购买了四十余部手机用于“囤”微信号,以便于更快地出售给买家。
一个微信号售价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赚取差价获利上万元
周明称,这种用于买卖的微信号主要分为三类:
1、一类是虚拟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价格大概70、80元;
2、二是非虚拟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可以卖到100元左右。
3、三是“数据号”,卖家只需要发一串数据到主控电脑上,就可以直接将微信登录到电脑操控的任意一台手机设备上,售价也是70、80元左右。
此外,微信号注册的时间不同,售价也不一样,用非虚拟手机号刚注册不久的微信号售价在100元左右,而注册了1、2个月以上的微信号则可以卖到200-300元。但无论是虚拟还是非虚拟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都需要个人实名认证才可以使用。
周明所做的就是在卖家报价的基础上,增添10-20元的差价报给买家,成交后再把微信账号、密码发给买家,并通过卖家扫描二维码验证登陆到买家的手机上,这样一笔交易就完成了。周明称,每售出一个微信号自己多则可以挣买价20%的利润,少则赚8%左右,并且他还可以通过给自己的“同行”介绍“卖家”,从而抽取少量“介绍费”。短短几个月下来,周明就获利了数万元。
审查起诉
周明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翔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周明主动预缴了罚金2万元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采纳翔安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周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要知道
被卖出去的不仅仅只是一个微信号
还在无意间
暴露了他人或自己的个人信息!
另外
买卖微信号还可能涉及网络“黑灰产”
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更不要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刘某、宋某、白某三位是老同学,无意间听说出售微信号可以赚钱,便萌生出合谋出售微信号盈利的想法。首先由刘某联系到收购方,将自己的微信号和列表里的微信好友信息出卖给对方,获利500余元。收购方承诺刘某每介绍一个微信号就会给提成,于是刘某把宋某介绍给对方,让宋某通过同样的方式获利后,又介绍白某过去。三人将获利的1万6千余元均分,却没想到不久之后,就被警察找上了门。原来,收购方是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将从刘某等人收来的微信号用于发布诈骗信息,诱使被害者上当受骗35万余元。最终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案例来自于网络)
供稿丨戴爱珍
编辑丨卢若璇
审核丨郭有道 苏素专 王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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