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取举报线索,自2019年7月起,A.O.史密斯公司对数万台回收的库存产品更换包装、铭牌,以新的生产日期出厂销售,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举报称,A.O.史密斯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文丨新京报调查组
校对丨李立军
?本文4083字 阅读7分钟
近日,新京报记者获取举报线索,自2019年7月起,A.O.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与A.O.史密斯(中国)水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O.史密斯公司)对数万台回收的库存产品更换包装、铭牌,以新的生产日期出厂销售,流入市场。
举报人蒋斌(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这批从代理商库存中召回的产品库存时间约2-8年,且数量巨大,其中燃气热水器最多,约有6万台,净水器约有2万台。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GB6932-2015)明确提出,对库存2年以上的产品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蒋斌称,此次回收的库存燃气热水器中只有部分产品进行了复查检验,剩下的则直接贴牌流入市场。有业内人士称:“燃气热水器中有很多不同的部件,比如橡胶材质、金属材质,如果库房环境不达标或者自然老化,都会对其安全性造成影响。”
2022年1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举报认为,A.O.史密斯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决定予以立案调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司回复蒋斌称,不能将库存机修改新的生产日期,仍然应该使用原来的生产日期。
A.O.史密斯中国区总裁邱步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司的确从代理商处原价召回过一批产品,数量一共在十万台左右,产品有在史密斯生产线上进行全面检测。其中一部分产品因为时间过长进行报废,一部分则经过零部件更换,最后以新的生产日期重新销售。
邱步称,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因为涉及不同的生产管理软件,中间的确有一部分检测记录不完整。“这个行为(召回库存产品)出发点是好的,”邱步说,但是确实存在瑕疵,没有告知消费者这批产品的情况,“因为之前没有法律法规有这个要求(告知消费者),而且家电行业里此前也没有人这么做。”
零部件与外包装箱的生产日期相差几年
2021年12月,蒋斌在“苏宁易购”及“艾欧史密斯官方商城”购买了燃气热水器及净水器,并在南京市石城公证处进行了第三方产品开箱检查公证。
公证信息显示,外包装箱上显示制造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的燃气热水器,被拆开后,其内部零部件的生产日期显示为2017年。而外包装箱上显示制造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的直饮机,其内部滤芯等部件的生产日期分布在2016年年底到2017年年初这段时间。
“史密斯产品中每一个零部件的编码中都有生产日期,零部件有外购也有公司自制,几个月时间差是正常的,但零部件与外包装箱的时间有几年时间差,那就可以肯定是库存机。”蒋斌说。
蒋斌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些库存机正是2019年A.O.史密斯(中国)从全国代理商的仓库里大规模召回的产品。正常情况下代理商的库存大约是四五十万台,但那一年接近八十万台。
时任A.O.史密斯(中国)销售部负责人张涛(化名)回忆,那次召回的库存产品数量巨大,其中以燃气热水器最多。燃气热水器是A.O.史密斯的拳头产品之一,主要销售区域在长江以南。对于此次召回,公司明确规定了库存产品的召回标准,比如不得超过多少年,但代理商们寄回的产品却没有完全遵守。
“我记得广州有一家代理商就把很多七八年的老机型几乎全退回来了。”张涛说,针对部分库存时间很久且外观有明显污损的库存产品,公司进行了报废处理。
蒋斌在A.O.史密斯(中国)工作了25年,他印象中公司以前也有过小规模召回库存产品,这些库存产品经过重新检测后,并未更改生产日期,而是以低价卖给公司员工,“库存产品的情况都有告知员工,并且签了协议,也算是公司一项内部福利。”蒋斌说,但这次召回的产品修改了生产日期,未告知消费者且以原价售出。
邱步告诉新京报记者,史密斯公司的产品是直接销售给代理商,这批库存产品的产权在于代理商而非史密斯公司。“我们召回的原因第一是代理商库存积压比较严重,第二确实收到了消费者投诉,说怎么生产日期是几年前的,所以我们有这方面担心。”邱步说召回产品是为了重新检验保证质量,保护品牌。
检测记录是否完整?
举报人认为,燃气热水器等产品经过长时间库存,更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与质量问题。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GB6932-2015)曾明确规定,对于库存2年以上的产品,需要进行包括外观、燃气系统气密性、水路系统耐压性能、各部件操作性能、火焰传递及火焰状态、铭牌、电气安全多项检验。而这些检验需要上生产线完成。
任江(化名)是一家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站负责人,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所有家用燃气热水器都需要遵守这一国家标准。之所以会强调库存两年以上的产品要进行检验,这是因为器具有自然老化或者保管不善导致的侵蚀腐蚀风险。“燃气热水器中有很多不同的部件,比如橡胶材质、金属材质,如果库房环境不达标或者自然老化,都会对其安全性造成影响。”
任江说,燃气用具是特殊产品,其安全性能与年限有关。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燃气具从售出当日起计算,判废年限为8年”。
3月15日,A.O.史密斯表示,他们召回后有按照规定对所有库存燃气热水器进行检测,但在检测过程中,由于产线调整和物料保管不善,导致有一部分检测记录丢失。公司只能提供部分燃气热水器的检测记录,还有部分产品“检测记录遗失”。
任江表示,通常来说,产品检验是由厂家自身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完成。他所在的机构也承接厂家委托的产品检验,“我们出具CMA质检报告,我们把报告给厂家,但是我们自己也要有一份留底报告,市场监管局要求我们要保留6年。”
事实上,对于长期库存家电产品如何流入市场售卖,200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有过规定。在这份通则里,库存积压(如生产日期已超三年)的家用电器,指已进入消费领域,或处于储备或者闲置状态(在有效置放年限内),并保持原有基本使用价值或者全部原有价值,且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家用电器被称为“旧器具”。
《通则》第4.3条指出,各种旧器具在经过专业的修复处理之后,按GB4706.1和相应的特殊要求检测合格,并加贴规定的旧器具标识后,可以继续流通使用。
《通则》第6.1条对“旧器具标识”做了更清晰的说明:旧器具标识是附在旧器具产品上的一种标签,该标签内容包括“检验维护合格后,允许旧器具再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单位及相关信息、检验维护日期等”,表明该器具经过专业的检验、维护、维修、消毒,符合旧器具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可以在二手市场进行流通、继续使用。
O.A.史密斯回应新京报记者称,该《通则》只是推荐使用,并不具备强制性。一位家电零售商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家电市场上对库存产品进行旧器具标识很少见,也通常不会进入二手市场流通,《通则》落地难实现。一方面家电行业很容易库存积压,另一方面,不像食品药品,消费者对家电的生产日期本身也不怎么关注。
专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邱步提到,自从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后,公司一直在配合调查,这批召回又售出的产品的确存在一个瑕疵—— “重新销售的时候没有告知消费者”。邱步说,“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有这个要求(告知消费者),而且家电行业里此前也没有人这么做,的确告知消费者会更好。”
邱步表示,此次召回是出于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原本卖出去的产品产权不再属于厂家,不是厂家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品牌,主动召回进行检测,“这件事的出发点是好的。”
3月15日,A.O.史密斯表示,为了避免有高库龄库存现象发生,公司已实行鲜度管理,加强对渠道库存控制,代理商若有超过10%的库存商品超过90天,将要求其整改,若两个月未得到好转,将进行熔断措施,限制其再进货,优先去库存。
2022年1月,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A.O.史密斯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决定予以立案。新京报记者致电参与调查此事件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对方婉拒了采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司回复举报人称,不能将库存机修改新的生产日期,仍然应该使用原来的生产日期。
2022年1月5日,A.O.史密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留言咨询,对于尚未售出的库存燃气热水器等产品,返厂按该类产品3C最新认证状态要求上生产线,并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是否需要按照当前最新生产日期进行更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回复显示,上述产品按CCC认证要求上生产线并经检验合格后,按该产品重新上线检验合格后的日期更新铭牌中的生产日期,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后出厂销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作为经营者首先应该确保提供的商品是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库存产品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重新检测,如果不能提供重新检测的证明,则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尤其是燃气热水器作为一种特殊的家电产品,如果出现事故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厂家将库存产品召回后进行售卖时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还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认为,出售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没有检测报告,不能销售产品。改变燃气热水器生产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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