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是合法的营销平台吗为什么不违法,社群是合法的营销平台吗为什么不能做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收到周某某诉汤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立案申请。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汤某系某电子购物平台的团长,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某电子购物平台的开发者。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10月31日先后通过被告汤某发起的团购链接购买了1台冰箱、1台洗碗机,共计21398元,其中订单备注发货时间为1月中旬(春节前)。后经与被告汤某协商一致,将发货时间改为12月11日,但被告至今仍未发货,原告决定退款。在申请退款过程中,原告先后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主动与被告汤某联系沟通退款事宜但均未果;多次联系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退款,但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款。原告认为两被告拒绝退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汤某、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购物款21398元。

据《某某团服务》介绍,某电子购物平台是快速发布团购、线上统计订单与收款的工具,无入驻费用,一键开团、传播迅速、超低服务费,订单管理方便清晰,高效利用私域流量,开团之后可以在朋友圈与微信群内传播分享。

该社群团购模式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购物模式有很大区别,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供稿:孟丹阳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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