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所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犯罪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说起传销,大家熟知的要么是控制人身自由,不交钱、不拉人不让离开的北派传销;又或者是通过成功学洗脑让人怀揣一夜暴富梦想不断拉人投资的南派传销。
典型传销活动的商品或服务是虚假的,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因此也随着人们警惕性越来越高而逐渐销声匿迹。然而,随着传销活动呈现出更强的隐蔽性,伴随而来的是,办案机关在查处时也难免伤及无辜。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具有真实项目运营,却依然被办案机关以涉嫌传销犯罪而查处的案件。
一、案情概要
随着互联网发展、智能手机普及、生物识别、大数据风控等技术的运用,支付手段也越来越追求便捷。移动支付模式的流行,带来了支付平台、商家对于普及终端支付设备的渴求。
L某是销售电子设备起家的,对于市场上的动向十分敏锐,他也很快便捕捉到铺设终端支付设备这一市场的前景,而且了解到一众支付公司都在将铺设终端支付设备作为下一个抢占的山头,也均在寻找合作的项目公司。
其给出的合作模式是由项目公司负责铺设终端设备,该支付设备投入使用后,如果在指定期限内产生相应数量的支付人次及支付金额则由支付公司给予商户设备补贴。同时,支付公司依照一定的设备流水费率比例给予商户和项目公司支付通道费。
于是他成立项目公司与支付公司签署了服务协议,正式成为其铺设终端支付设备支付项目的合作商,又找到Z某做投资,准备大展拳脚。
项目公司的运营模式为:1.从支付公司拿到推广终端支付项目的认证资格;2.按照支付公司要求,向合格设备生产厂家订购终端支付设备;3.研发和设备相配套的软件及系统;4.采用加盟代理模式招收代理商推广该项目;4.安装、铺设设备并做好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5.和支付公司进行结算,保持项目运营。
经过项目公司的不懈努力,该项目已经切实开始运转,设备已陆续铺设到各类应用场所,产生了巨额的消费流水,支付公司业已将流水对应的分润、补贴按照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代理商。
L某在招收加盟代理商过程中,围绕不同的业务拓展考核标准、费率分润标准、服务补贴标准而形成的不同的代理商类型:分为战略合作商、特级代理商、优级代理商、初级代理商。
为了尽快发展代理商人数以便快速抢占市场,项目公司采取了推广返利模式,具体来说就是A发展B成为代理商的话,A可以获得B所缴纳代理费的一定比例返利(直推奖),如果B再发展C成为代理商,则A可以获得C所缴纳代理费的一定比例返利(间推奖),B可获得C所缴纳代理费的一定比例返利(直推奖)。
项目公司使用这种推广方式将终端支付设备推向市场后,却遭遇了不测风云。
2020年初,新冠疫情席卷全国,公众线下活动减少,铺设在各商超、加油站、酒店、便利店、餐饮店的终端支付设备陷入到无用武之地的窘境。而且受疫情影响,已下单订购的设备也无法按约生产出来。
上游生产端和下游销售端两头的压力都向项目公司袭来,于是部分代理商看到这种情况,对公司前景悲观萌生退意,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败诉后变本加厉继而转向公安机关举报项目公司涉嫌传销犯罪。
公安机关迫于部分代理商造成的舆论压力,对于L某及其项目公司进行立案侦查。
二、控罪的事实依据及逻辑
办案机关认为:L某及项目公司以推广终端支付设备为名收取战略合作商及特级、优级、初级四个层级加盟代理商的加盟代理费作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并以发展加盟代理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后续加入者的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L某及Z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办案机关认定涉案项目属于刑法所禁止的传销活动所采用的逻辑是:
1.以推广终端支付设备为名(假项目为名);
2.收取加盟代理商入门费(缴纳入门费);
3.战略合作商、特级、优级、初级四个层级加盟代理商(有层级)
4.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拉人头返利);
综上,办案机关认为项目公司的经营活动就是传销活动,L某等人的组织、领导行为也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乍一看,这样的逻辑似乎无懈可击,与传销构成要件丝丝相扣。其实不然,在本案所涉项目能够真实运营的前提下,办案机关的控罪逻辑出现明显了的错误。
三、如何破解办案机关的入罪逻辑
经过和办案机关的人员沟通,可以得知,他们认为涉案项目属于传销项目的观点主要是:
1.该项目运营失败了,说明项目有问题;
2.仔细考察项目的资金来源发现,代理费占比将近90%,而销售设备的收入、流水分润的收入不足以支撑项目运营。
综上可知,涉案项目是虚假的、不可持续的。
对于第一个观点,我们在《传销案件中,项目经营失败就是“骗取财物”吗?》一文中充分论述了“项目运营失败具有多重原因,是可能存在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的结果,但是不能倒因为果,进而将项目运营失败与项目属于骗取财物的传销画上等号。”的观点。
对于第二个观点,办案机关错误理解了加盟代理商业模式与“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的关系。
办案机关认为其不可持续的事实基础是:“涉案项目有运营,但是并不正常,体现为代理费收取占项目公司的收入比重很大,其中销售设备的收入、招商推广中所宣传的流水分润收入占比并不高。”
其指出,从财物状况上看,涉案项目既不能靠销售设备而维持运营,也不能依赖流水分润收入而维持运营,崩盘是迟早的事。
但是通过进一步审查涉案项目就会发现,这两项事实根本无法得出涉案项目迟早崩盘的结论。
第一,加盟代理不是单纯地卖设备!卖设备收入少不等于不可持续。
加盟代理是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相对于一般的商业模式,加盟代理模式具有:加盟店的灵活性、主动性和自主性较强;市场较稳定,有自主品牌,广告宣传力度大;轻资产、成本低、扩张速度快、价格优势等优点。
这样的特点就决定了,被加盟公司不仅要为各加盟代理商提供硬件设备,更重要的是系统支持、培训支持、营销支持、品牌支持以及客户服务支持等配套。
比如,我国某著名快递企业,在发展策略上就选择了加盟代理模式,为保证加盟商网络的质量和服务能力,该公司为加盟商和网点快递员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快件的运输中转、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一整套综合性服务,并授权加盟商在日常运营中合理利用公司商标。
在这个过程中,快递公司也会向加盟商出租、出售或者介绍购买仓储设备、物流管理硬件设备,这也是公司的一部分营收,该部分营收也仅仅占公司很小的比例。我们能因此说快递公司采取的这种加盟代理模式不可持续吗?
同样的,L某及项目公司采用的加盟代理模式目的并不是依赖销售设备而维持盈利的,反过来说,销售设备的收入低本就是该项目运营的常态,不能因此证明涉案项目不可持续。
第二,代理费在收入中占比较高,也是该商业项目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因此导出项目不可持续的结论。
涉案项目表现为收取各级服务代理商的代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受到客观规律的影响:
1.项目真正铺设时间短:2019年11月,L某等人开始面向市场铺设设备,随后便爆发2020年新冠疫情,涉案项目真正的铺设时间仅有2019年11月、12月、2021年1月三个月时间。
2.疫情黑天鹅的影响:随着疫情爆发,百业凋敝,大量商家倒闭或者收入锐减,已铺设设备在疫情期间也没有产生流水,因此分润和补贴也很少。
3.项目仍处于飞轮效应前期:项目推进的客观规律是:发展代理商→铺设硬件→上架软件→构建平台。也就是说,先有代理团队,再有代理团队去铺设机器,随后在硬件设备,也就是机器上上架各种系统应用,最后是借助硬件和软件构建平台,产生各种收益并打造平台价值。
而在案发前,各种系统应用尚未来得及推向市场,涉案项目就被以涉嫌传销犯罪而查处中止,系统应用尚未开始产生收益。
综上可知,涉案项目在项目初期表现为代理费占收入比重大是有市场影响、疫情影响、项目客观规律等多方面的影响,不能因此而引出涉案项目无法持续的结论。
三、结语
实践中,真实的项目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失败,如疫情、政策调整等商业环境的变化。疫情之下很多本来前景不错的项目也被迫夭折,本案的推广终端支付设备项目即为适例。本案更为特殊之处在于:推广过程中确实曾采用过直推+间推的奖励模式,这使得涉案项目在推广时迅速扩大,也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隐患。然而这样违规行为的存在并不足以支撑传销犯罪的指控,真实并可持续运营的项目即使采用了层级返利的推广方式,也仅能作为行政处罚。
在具有真实项目运营的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在构建入罪逻辑时可能会挂一漏万,也有可能并未深入考察项目的运营逻辑。这时就需要辩护律师在浩如烟海的卷宗中抽丝剥茧,向办案机关展现项目的真实运营逻辑,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适当、最有利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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