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艺创作的自律与他律

网络创作需要自律,也要有他律。这种他律,以文艺传统、政策法规、消费市场这三种因素影响最大。其中,文艺传统的他律是对网络创作的内在规约,政策法规是对行为主体的外在规制,而消费市场则构成新媒体文艺创作的商业驱动。传统的规约力量是潜在的,柔性的,也是巨大的,深远的。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文学艺术传统无时不以“集体无意识”的方式浸透在网络创作、传播、欣赏、交易的各环节中,对文艺的评判、价值和传播力构成影响。中外文艺传统积淀数千年,已经形成公认的评判尺度和经验。譬如,大凡是文学艺术,不管是网络的还是传统的,都应该是一种人文性的审美行为,其所表现的都是人与现实之间的审美关系,网络创作绝不是单纯的技术操作,而是一种蕴含特定价值的意义赋予,并且,只要还属于精神产品,都会影响人的精神世界,应该引导人们向善、求真、审美,能够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性情。新媒体改变的只是文艺载体、表现方式、传播方式和欣赏习惯,不是要改变文艺的这些本质和功能。《择天记》《斗破苍穹》《完美世界》等众多热门小说展现的玄幻世界,建构出浩大磅礴的神魔或修炼谱系,均可在传统神话中找到源头。《大江东去》《浩荡》《网络英雄传》《大国重工》《明月度关山》等现实题材网络小说受到众多网友追捧,在它们身上也不难发现自古代“国风”到“五四”新文学传统中切入时代、关注现实的人文精神的影子,是传统的“他律”作用于网络作家“自律”结出的艺术果实。政策法规的制约力量是直接的、刚性的,并且是强制性的,其效果立竿见影。我国网络文艺发展迅速,但品位不高、抄袭模仿、粗制滥造和片面追求点击率等不良倾向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网络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以及连续多年开展的“剑网”“净网”等行动,一些涉黄、涉黑、涉暴的网络作品被清理,还有一些不合规范的作品由网站平台主动下架。法律法规对网络文艺的“他律”举措,对于约束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版权,打击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促进整个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起到了“除尘”和导航的双重作用。另外,较之于传统文艺创作,消费市场的他律性对网络创作的约束作用显得更为直接。消费市场的约束力会对网络创作形成倒逼作用,迫使网络文艺生产一方面提升作品质量,力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打造精品力作;另一方面,要了解市场需求,尊重消费者的选择,让消费市场的他律性约束成为创作的驱动力。在网媒时代,一个作品的影响力,如收视率、点击量,一个创作者的社交平台影响力,如粉丝量、贴吧热度,以及该创作者与作品的综合影响力,如推荐量、评论量等,均是衡量文艺创作市场号召力的硬指标,它们无时不在推动或制约着创作,形成一种无时不在的他律性驱动机制。高度市场化又日益主流化的网络文艺,应该铭记创作的价值与作者的使命,因为市场化和主流化不仅意味着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和社会影响,更意味着越来越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担当意识。《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3日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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