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市场,各有资源,《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哪些亮点?

根据市场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共查办垄断协议案件227件,罚没款68.08亿元。有效规制垄断协议,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之一于早前正式实施。与之前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修订多条意见稿中有争议的法条,进一步细化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管理方式,同时关注到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本文将聚焦于《规定》修订后的亮点,对其中较突出的变化进行分析。亮点1:新增“相关市场”概念界定不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的核心争议焦点。与《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正式稿第七条将需求替代分析写入正式规章,强调需求者是否会因商品价格、运输成本等影响因素变化而选择购买不同的商品,将成为相关市场的认定标准,并且创新性地基于需求替代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将平台作为一个整体界定;或者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为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论的行业市场的界定方法给出了答案,如新兴网络零售业等。亮点2:修改“竞争关系”内涵外延《规定》第八条新增关于竞争关系的法条表述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这一修改较《暂行规定》中对于潜在竞争者下的定义更为简练,也扩张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认定范围,有效弥补实际裁判中的逻辑漏洞,对于经营者间可能存在的垄断协议给予更加严格的监管。亮点3:引入“安全港制度”《规定》第十七条对“安全港制度”的引入是本次修订焦点之一。经营者在抗辩时,若能够举证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将不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安全港的引入,使我国在纵向价格协议的处理上形成“原则禁止+抗辩+安全港”的处理模式,提高了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该制度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倾斜,规模较小的协议双方可能不被追究。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规定》中未具体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但《征求意见稿》中有15%的标准规定,虽未正式施行,但实务中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亮点4:补充“轴辐合谋”含义解释《规定》中另一个焦点问题是轴辐协议的细化解释。反垄断法实践中,轴辐合谋的问题一直受到关注。轴辐合谋是指多方经营者围绕一个组织者,共同实现对特定相关市场的垄断。针对轴辐协议的规制体现在《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其中,“组织”即意味着该经营者对垄断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或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实质性帮助”即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支持、创造关键性的便利条件。以上关键要件的具体含义解释《规定》都予以释明,提高了对于垄断协议认定的可预期性,也更有利于经营者自查合同风险。亮点5:平台与算法成为立法关注焦点数字化转型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为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新挑战,本次《规定》也注意到了数字经济等新型垄断行为,针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形式更加复杂隐蔽、手段呈现数字化趋势等实践问题,《规定》作出了细化规定。例如,第八条将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统一商品价格的协议认定为垄断协议;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则分别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需要更加注重“算法共谋”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该修订充分表明我国正与时俱进地提高对平台反垄断的监管力度、执法能力,规范平台间竞争,遏制钻漏洞获利的行为。结 语《规定》经过9个月的修订,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垄断协议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并且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给予了重点关注,需引起相关行业重视,做好合规审查。《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更多着眼于我国宏观经济市场建设,而《规定》位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指导意见。后续将为大家对剩余两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行解读,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文:星瀚微法苑编辑部,特别鸣谢王雯祺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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