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资源是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高度重视中药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如何做到科学保护与综合开发利用相辅相成,已成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健全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中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建设要符合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要求,从“全面、深度、可持续”三大方向发力,通过多重保护制度设计为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保驾护航。 具体而言,“全面”是指建立全面综合立法体系,保护中药资源全生命周期的开发与利用;“深度”是指在“全面”的基础上,强调道地药材的原产地保护和品牌保护;“可持续”是指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与资源利用平衡问题的目标导向,开展濒危中药物种保护。 首先,建立全面保护中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目前,我国已有的中药资源保护立法主要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及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立法规定。从立法角度看,中药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与中药资源保护实际需求之间不相适应,满足不了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要以“全面”为核心,围绕“全生命周期、全资源覆盖、全方位保护”,加强中药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利用。 一是搭建全生命周期保护体系,即建立涵盖种质种苗、植物培育养殖、采收加工、贸易流通等中药资源全生命周期司法保护体系;二是构建全资源覆盖保护模式,即覆盖药用植物、动物以及矿物等中药全资源;三是形成全方位保护发展战略,加紧推动政府部门联动,制定中药资源保护法,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形式,从而提高司法效力。 其次,建立深度保护道地药材知识产权司法网络。 道地药材是中药资源的瑰宝,其保护与利用是中药资源最关键的一环,我国中医药法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药材。笔者认为,在建立全面保护体系的同时,应该以道地药材为抓手,深度聚焦建设道地药材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网络。 一是优化我国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网络。道地药材作为中药材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下,综合考虑道地药材价值特性,在目录项下设置道地药材类别。 二是探索中药资源产地保护立法。其立法的基本理念应该建立在对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明确中药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分级,形成中药资源产地的保护名录。 再次,建立可持续保护的野生濒危药用资源知识产权司法链条。 野生濒危药用资源是中医药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保障中药资源进化潜力、防范种质退化带来生产风险的“源头活水”。建立野生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可持续链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一方面,延长野生中药资源司法保护链条。目前,野生动植物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受到法律法规的多方监管,现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于1987年,如今该条例整体适应性偏差。从具体执法角度来看,野生中药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职能分散,缺乏协调机制。从司法保护链条上,应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从资源保护前端发力,运用预防性司法保护手段,加强野生动植物原料采购及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同时,从鼓励创新方面,应补充新的法律保护措施,以法的形式确定具体扶持措施。 另一方面,探索补充动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链条。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仅涉及植物新品种,对动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解决资源不足的重要手段,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动物新品种等保护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使符合条件的育种者能够依法对动物新品种享有知识产权,促进动物药的研发,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笔者认为,中药资源作为自然资源涉及一二三产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为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驾护航,做到保护与运用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中医药力量!(作者:邹文俊,为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医药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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