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微信公众号:A6工作室
看到一个新闻,说了这么一件事, 某李女士,在2017年的时候,在某寿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寿险产品,并且一直按时缴费。2022年,李女士突然以当初业务员销售误导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保险公司认为,投保的时候,李女士本人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并按期支付保费。保险公司认为在为李女士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销售误导情况,并对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责任等相关条款尽到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全额退还保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女士就不断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而保险公司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一纸诉状把客户给告上了法庭。
因为被客户投诉不堪其扰,反手起诉客户的案例,这还是我听到的第一件。本来也想看看法官如何断定其中的是非曲直。无奈,这次保险公司请的律师实在水平有限,诉讼请求居然请求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与李女士签署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而不是起诉无理投诉对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
受理案件的法官也认为: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的销售和投诉是被告作为保险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理应由保险业的进行依法处理;原告认为被告的投诉和举报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企业形象,属于侵权问题;即原告上述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与其诉请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有效无因果关系。现原告自认被告按期支付保费,即双方正在履约过程中,原告基于涉案保险合同享有的合同权益和目的已经实现,故其提起本案确认之诉,不具备通过法院判决对涉案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状态进行确认的必要性,缺乏请求权保护的利益,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不知道涉事保险公司会不会重新写一份诉状重新起诉。我们静观其变。
多说几句,目前保险公司与客户产生分歧之后,客户维权第一个选择投诉。投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低,当下客户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一个电话12378,很轻易就打过去了。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按照现在《投诉管理办法》,对于每一个投诉案件,都要书面回复,限期解决。有时候,真的是保险公司做的不到位,投诉可以及时纠正保险公司错误。但是也不乏有些无理诉求,保险公司不堪其扰,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变通、通融,满足了投诉者的无理要求。例如有客户车险没有及时续保,出了车祸,反手投诉保险公司没有提醒客户续保,存在过去,最后保险公司赔偿投诉者1000元现金了事。类似事件频发,造成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基层人员,对投诉管理政策深恶痛绝的态度。
面对不合理投诉,保险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确实没有一条好的办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反诉投诉客户的做法,应该也是一种无奈之举。至于起诉诉求都整不明白,浪费了这次机会,只能哀其不幸,恨其不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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