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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摘自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本文为该书的第十章。

埃里克·波斯纳(Eric A. Posner),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Kirkland & Ellis 杰出教授和Arthur and Esther Kane 讲席教授,美国艺术与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院士,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之子。

群体外规范的效率

第三章简要论及了演化博弈论,演化博弈论用以解释掌控人们——他们可能完全是陌生人,彼此不掌握关于对方的任何信息,而且没有未来的交往预期——之间互动的规范的发生。请回想一下第三章所举的例子。以互相垂直的方向驾车高速驶向十字路口的人们如果相撞的话,获得低收益,如果他们设法相互避开的话,则获得高收益。人们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策略;例如,“给从右侧驶来的汽车让路”,“给从左侧驶来的汽车让路”,“给较大的汽车让路”,“给较快的汽车让路”,等等。由于人们没有任何理由一定要采取某一策略而非其他策略,因此我们假定人们是随机选择策略的。这会发生什么呢?

首先要说的一点是,这一博弈是简单的双人协调博弈的一个版本。如果某个人认为其他所有人都“给从右侧驶来的汽车让路”,那么他就会采取同一种策略,而且从不违反。如果他违反了该策略,就会与另一辆汽车相撞。

下一个问题是,人们如何达成同样的观念。为了简化分析,假设人们仅在两种可能的策略中做出选择,“给从右侧驶来的汽车让路”(我称之为“让右”)和“给从左侧驶来的汽车让路”(我称之为“让左”)。假设,偶然地,起初有60%的驾驶员选择了让右,40%的驾驶员选择了让左,而且每个人都保持其初始的策略,除非他与其他人撞车了——这时候他就会转变为另一种策略。博弈参与人开始时彼此随机匹配。由于起始条件是不对称的,选择让左策略的人会比选择让右策略的人更多地撞车并改变策略,因此,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选择让左策略的人就会减少,而选择让右策略的人会增加,最后,每个人都会选择让右策略,[14]规范就会形成了。[15]

如这个例子所表明的,结果取决于策略的焦点特征(focal character)和初始条件。如果每个人都遵从同一种策略,那么他们就总是清楚应该怎样做,因此就会实现为人所欲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让右或者让左是焦点。相比较而言,对于选择给较快的汽车让路策略的驾驶员来说,每当他们遭遇了一辆无法判断是否开得较快的汽车时,就会造成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初始条件的重要性可以从下述事实中看出来:如果人们的博弈始于选择让左策略的人多于选择让右策略的人,那么让左策略就会被确立为规范。然而,由于焦点取决于历史上的和心理上的偶然事件,而初始条件又是随机的,因此人们不能认为均衡策略会是有效率的。一旦模糊性问题解决了,给较快的汽车让路的规范可以比让右或者让左策略更有效率。如果国家干预能够解决该模糊性问题,那么它就能把人们的福利提高到比通过演化实现的福利更高的水平。

国家的干预活动把人们的福利提高到比通过演化实现的福利更高的水平,来自于另一个协调博弈的例子清晰地例证了这一福利改进的实现方式,该协调博弈涉及到两个陌生人围绕着一组资源发生的冲突。在两个陌生人碰到有价值的某物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采取进攻策略和退守策略。进攻策略意味着强占该物,同时伴随的是,或者不伤害对方(如果对方采取退守策略),或者严重伤害对方,并保有成功的可能性(如果对方也采取进攻策略)。如果双方都采取退守策略,那么就浪费了时间,糟蹋了物品。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最优的策略就是在进攻和退守之间随机选择。然而,假设存在着一种财产规范:拥有财产的人采取进攻行动,没有财产的人采取退守行动。一旦有了支持这一规范的信念,就没有人有动机背离该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样的规范是稳定的。与分析上述驾车博弈相类似的分析表明,随机选择该财产规范的人们会比随机选择混合策略的人做得更好,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财产规范就会盛行,正如上面例子中的让右策略一样。[16]

由于该财产规范会使双方避免因同时采取进攻策略或者同时采取退守策略而造成的坏结果,因此它会比无政府状态产出更多的收益。然而,国家的干预会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该财产规范存在的问题是,它不保护那些人们已经投入了资源但却不能公开拥有的财产,例如,由第三方最合适地使用着的大面积土地或者动产。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在于建立一种登记制度,例如在不动产交易和个人财产中的证券利息收益中使用的登记制度。但是,一种登记制度不能像该财产规范那样演化出来。它必然是由某个机构(例如立法机关)有意识地创造的。[17]

这只是一种复杂分析的概要,不过对于得出一种重要的、一般性教益的目的来说,更多的细节并不是必需的。群体外规范像群体规范一样,应该被理解为对拥有私人信息的人们之间彼此互动博弈中的均衡行为的描述。对于这些博弈的非正式分析表明,社会价值并不必然会最大化,国家的干预可能会提高博弈参与者的收益。当然,国家干预是否真的能使人们的状况变得更好而不是更坏,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情境。

耻辱与财富再分配

穷人转移财富的最佳方式是什么呢?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同意,一种理想的制度应该具有以下三种特征:第一,这一制度应该基于源自税收的专款支付,而不应该是其他替代性方案,例如最低工资法和偏袒穷人的法律权利。[18] 最低工资法使雇主不会雇用那些其技能所产出的收益尚不能抵补法定(强制性)工资的人。如果这些法律被废除的话,雇主就可以雇用低技能的人,而且,国家还可以从这一雇佣关系所产出的财富中征税,并用于援助穷人的目的。最低工资法和类似的法律不适当地把财富从非常穷的人那里转移到了处于边际的工人那里,此外还带来了一种收不抵支的损失。

第二,福利体制应该分配现金而非实物利益。其原因是,受领人更偏好像现金这样的流通物而非商品,因为用现金可以很容易地买到受领人认为最有价值的任何东西。到现在为止,我们很熟悉这一论点的假定:福利法的目的在于增加穷人的效用,而事实上福利法服务于更为复杂的目的,例如控制消费。这些目的或许证明了运用实物利益——例如食品券[19]、医疗服务(其形式是法定[强制性]急诊室援助)、住房援助、公用事业补助、残疾保险以及退休金——的合理性。而且,这种解释还具有一种使之合理化的意味。为什么现在这种现金和实物利益的混合做法优于其他的替代性方案呢?尚没有人对此做出解释,现代福利体制对于实物支付的频繁使用仍然是令人费解的。

第三,福利体制应该以一种使不正当动机最小化的方式分配利益,这些不正当动机包括不工作,不投资于教育,冒险,在自己无力供养的情况下生孩子。历史上有两种方法解决这些问题。第一种方法是使福利利益非常微薄,以至于大多数人更愿意自己工作赚钱而不是不工作、领救济。潜在的福利受领人要担负某些不工作的成本,正如保险公司运用扣除的办法强迫客户承担一些投保商品的损失风险一样。第二个方法是应当把福利更多发放给那些因灾祸而不是机会主义造成的贫困者:用较为专业的话语来说就是,应该救济因人们无法预防的意外事件或者预防成本高到足以使人陷入贫穷的事件而造成的贫困。根据这一方法,福利救济(或者更为慷慨的救济)就会发放给——比如说——能够证明自己无法工作的残疾人,或者属于通常不能工作的那类人,如儿童、未婚母亲。

福利政策的这三方面问题——运用转让的方法而不是偏袒穷人的规则,给予现金救济而不是实物救济,以及动机问题——都与福利耻辱(welfare stigma)的现象相联系。在人们规避或者放逐受领政府福利救济的人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福利耻辱。这种现象在很多文献中都有论述,而且数十年来一直是社会学家、社会福利工作者和政策制订者所关注的一个问题。[20]

人们为什么要使领福利救济的人蒙受耻辱呢?为了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使用第二章所描述的信号传递模型。穷人可以被分为好人与坏人。其中,坏人贫穷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不在教育、培训或者保险上投资,不储蓄,不培养关系,相反,他们偏好短期收益胜过长期收益,而只有行事谨慎、自我约束的人才会获得长期收益。好人贫穷的主要原因是坏运气:他们是不可投保的风险的受害者,例如经济混乱、疾病、自然灾害、犯罪。假设在相对繁荣和稳定的经济环境中,属于坏人的穷人人数多于属于坏人的非穷人人数。如果确实如此,而且贫穷是可见的,那么旁观者就会理性地推理认为,穷人比非穷人更可能属于坏人类型。雇主拒绝雇用贫穷的人,商店店主拒绝卖东西给他,社会不理睬他。

贫穷并不总是可见的。贫穷的好人有强烈的动机去避免被误认为是贫穷的坏人,并会采取措施防止这样的结果发生。他们主要会模仿非穷人的行为。他们花钱使自己穿着体面,模仿非穷人的举止仪礼,保持住所的整洁,而且会尽量搬离市镇最贫穷的区域。如果他们能够以可见的方式把自己和坏人区别开来,他们就会增加自己与非穷人建立宝贵的合作关系的机会。

即使好人没能对人们隐藏住自己的贫穷,他们自己的传递信号的努力会使人们推断他们是好人。实际上,长久以来,人们常把穷人划分为“可尊重的”或者“值得帮助的”穷人和不值得帮助的穷人。可尊敬的穷人负担成本以表明自己属于好人类型,人们更愿意与他们——而不是其他一些不能信任的人——进行社会交往和商业交往。然而,信号常常是模糊的。人们很可能会使明显贫穷的人蒙受耻辱;而仅与成功地隐藏其贫穷的人或者发出具有说服力的信号表明自己属于好人类型的人合作。

因此,穷人会为了表明自己属于好人类型而发送信号,而那些没能发出这样的信号的人就会受到上流社会的规避和蔑视。使这一问题变得复杂化的是,处于穷人和中产阶级交界地带的人们会避免与穷人交往,以显示他们更近乎中产阶级而非穷人。人们之所以规避“不值得帮助的”穷人,是因为不信任他们,人们同样地规避值得帮助的人和不值得帮助的人是因为他们(非穷人)想让其他人相信他们属于好人类型。

福利项目能够增加或者削弱福利耻辱,这取决于其具体的设计。请考虑一下成功地隐藏了其贫穷的穷人。如果政府提供给他的是食品券而不是现金,那么接受救济者就无法在不显露其贫穷的情况下购买食品。因此,某些在其他情况下能够隐藏自己贫穷的穷人就必然要泄露秘密并承担蒙受耻辱的风险。与此类似地,在福利项目要求接受救济者常常去一些公共办事机构,准许社会福利工作者到接受救济者家里去,以及从事其他一些能够使人辨识出身份的行为的情况下,它们就使接受救济者蒙受了耻辱。使人蒙受耻辱的福利项目强迫接受救济者折现其声誉资本。在拒绝接受慈善救济的行为是一个表明某人属于好人类型的信号的情况下,公开某人接受慈善救济的事实,就揭露了该人属于坏人类型。接受救济者的声誉损失会导致未来的收入损失(雇主较少可能雇用一个先前接受过救济的人)和未来的非市场商品消费的损失(人们较少可能与一个先前接受过救济的人交往)。取而代之的是,他从政府那里获得了短期收益,而且,恰恰是因为每一笔救济都降低了他对于潜在雇主的吸引力,他才变得对未来的救济更加依赖了。

现在,让我们回到前面讨论过的福利政策的三要素上来,依相反的顺序分别加以讨论。在动机问题和耻辱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回答是,政府在历史上已经利用了福利耻辱,以期能够减少动机问题。英国过去的济贫院(workhouse)制度背后的理论是,通过提供食品和衣服,济贫院制度可以防止极端的贫困和苦难,但是,通过公开接受救济者的身份(并且控制其行为)的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的救济申请,大多数人不得不离开其社群,进入济贫院,在那里,人们都要穿上制服。“直到19世纪的最后十年,中央政府才有意识地培植这样的观念,即济贫院造成了社会性耻辱,中产阶级的旁观者自然地接受了这一观念。济贫院委员们自己也努力强化受救济者的耻辱:其中一些委员定期地把受救济者名单钉在教堂大门和其他一些显眼的地方。”[21]

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进入济贫院是那么耻辱的一件事,“值得帮助的穷人”不肯进入济贫院,除非真的遭遇了穷途末路、疾病、衰老,相反,那些“不定期领取救济的人”或者不值得帮助的穷人——人们对他们没有任何同情,他们也没有任何声誉可以失去——却成了主要受益人。按照一位当代观察者的说法,“对于‘济贫院’(House)的反感绝对是普遍的,人们几乎可以忍受任何数量的痛苦和贫困,也不愿去那里面。自由的丧失是这种反感的最主要理由,不过,因被迫与那些过去的生活和现在的习惯都很不体面的人为伍,这也使体面人产生了强烈的厌恶感。”[22] 在1920年代,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退伍军人加入到穷人阶层以后,人们被迫在先前的观念(穷人是坏人)和新观念(这些昔日战壕里的老兵是好人,事实上,他们是爱国者和英雄)之间加以调和。前一组观念服从了后一组观念。英国现代福利国家的一部分驱动力就是消除贫困救济所具有的耻辱性。类似地,美国现代福利国家在大萧条时期兴起,那时候,人们先前的、认为穷人是坏人的观念开始让位于新的观念:中产阶级和和新近陷入贫困的人属于好人类型。

人们对于福利政策的耻辱效应的信赖逐渐式微,这一结果源自几种因素。首先,耻辱会阻碍更具同情心的人接受福利救济或者会侮辱他们,但却不会影响那些较少同情心的人的决定。其次,耻辱造就了一个被驱逐者阶层,他们在未来难以获得雇佣。这一问题和运用公开制裁手段使犯了罪的人蒙受耻辱所造成的危险(参见第六章)是类似的。再次,耻辱的程度取决于难以认知且更难控制的多样化因素,例如失业人数,以及普通人对于不工作的那类人的看法。如果一种福利制度依靠耻辱来防止机会主义的话,那么它反而可能会因此促成一些无法预测的、违背制度设计者本意的动机。

这一论点提出了一个问题——福利救济如何能以一种非耻辱性的方式分配,并让我们重新回到福利救济的发放形式和耻辱的关联上来。如上文所述,某些形式的福利救济的发放会成为人们辨识受救济者的手段,而其他的形式则不会。济贫院制度通过使受救济者离开其原来生活的社区并且穿上制服的方式,成为了辨识受救济者的手段。现代福利制度要求受救济者(有时候)允许社会福利工作者去自己家中,或者要求他们经常去公共办事机构——在那里,他们可能会被邻居看见;这些规定使现代福利制度也成为了人们辨识受救济者的手段。当下的耻辱性福利救济的最为清楚的例证就是食品券项目,它已经造就了一种民众观念(folklore):接受福利救济者用食品券购买劣等食品(junk food)。

相比较而言,社会保障制度就不会显示出谁穷谁不穷。由于每个人都必须加入到这个制度中,因此关于某人收到了社会保障金支票的信息就使人们无法对此人的财富状况做出任何推论。电力和其他公用事业补贴也不能成为大多数局外人辨识接受补贴者的手段。还请考虑一种假想的食品券制度:在该制度中,设想在增加相当于平均食品消费水平的税收之后,每个人都从政府那里得到食品券;或者,在该制度中,非穷人只能用他们从政府机关那里买来的食品券和现金才能购买食品。由于在这样的制度中每个人都会使用食品券,因此使用食品券就不再会成为辨识穷人和非穷人的手段。最后,当住房援助项目要求人们居住在指定的低收入者住房的时候,它就是耻辱性的,当它仅提供房租补贴时,就不是耻辱性的。

很多令人费解的福利救济形式可以被很恰当地理解为援助穷人而又不使其蒙受耻辱的方法。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隐藏了受益人的身份。最低工资法迫使技能很少的人们处于贫穷和失业的状态,然而,即使最低工资法不存在,这些人也会获得福利救济。通过提高处于边际的工人的收益,最低工资法使分配给他们的福利支付变得不必要了,从而使他们免受福利救济的耻辱。这意味着,拒绝接受作为辨识受救济者的手段的福利救济的贫穷好人,实际上接受了表现为上涨的工资的变相支付。租金管制法律也隐藏了受益者的贫穷。由于富人与穷人都受益于租金管制法律(除非法律对有资格申请低租金房屋的人的财产状况加以限定),旁观者不能从某人居住于租金受管制的公寓这一事实中推断其财产状况。因此,虽然人们必须承认这些法律和其他类似的法律所造成的损害,但它们也有益处:这些法律通过模糊穷人与非穷人的界线,从而降低了被遗弃者的身份所具有的[羞辱]力量。这些法律确实增加了某些人——那些太贫穷以至于不能从租金管制和最低工资的法律中获益的人——的耻辱,然而人们显然会认为这种代价是值得的:使一大群人蒙受中等程度的耻辱要比使一小群人蒙受很大程度的耻辱更糟糕。

总而言之,长期的趋向远离了自觉运用耻辱来解决动机问题,远离了依赖实物救济,它倾向于福利救济的替代物,人们对运用耻辱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不安日益增长,所有这些变化或许都与这种不安有关。[23] 然而,就这段历史对于当下关于社会政策的讨论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我不想提出过多的主张。这段历史以及用以例证的模型都没有为最低工资法或者类似的法律提供完全的正当性。但是,它们确实为解释这些法律的流行(popularity)提供了一个线索,而这种流行是经济学家基于规范和实证的立场都感到十分费解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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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raig R. Smith, “Moon Cakes: Gifts That Keep on Giving and Giving and…” Wall Street Journal, Sept. 30, 1998, p. 1.

[2] 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先前的赠与人具有高贴现率;或许仅仅是因为该人可以从与其他人的关系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3] 在原文中,本段开头是:“人们可以在文献中发现两种关于社会规范的效率的主张。第一,[……]”,有误。经与作者协商后,删去了该句。——译者注

[4] Robert H. Frank and Philip J. Cook, The Winner-Take-All Society: Why the Few at the Top Get So Much More Than the Rest of Us,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95.

[5] 一个成立于17世纪的、教规严格的门诺教派支派,因创立此教派的雅各布·阿门(Jacob Amman)而得名。又,门诺教派是16世纪起源于荷兰的基督教新派,反对婴儿洗礼、服兵役等,主张衣着朴素、生活节俭,因其创立者门诺·西蒙斯(Menno Simons,1496-1561)而得名。——译者注

[6] 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7] Elinor Ostrom,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8] 具体的内容,参见Eric A. Posner, “Law, Economics, and Inefficient Norms,” 144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697 (1996).

[9] 关于信号传递均衡所具有的模棱两可的福利涵义的讨论可见于任何一本博弈论教科书。其法律涵义也获得了认识。参见,例如Lan Ayres, “The Possibility of Inefficient Corporate Contracts,” 60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387 (1991).

[10] 参见Robert H. Frank, Choosing the Right Pond: Human Behavior and the Quest for Statu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Richard H. McAdams, “Relative Preferences,” 102 Yale Law Journal 1, 72–76 (1992). 麦克亚当斯认为,人们将代之以更理想的行为,但却很难解释为什么会是如此。

[11] 基于相关的视角而对小型群体中行为的效率的怀疑主义观点,见于Russell Hardin, One for All: The Logic of Group Conflict,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5.

[12] 在决斗制度消亡之前不久,其荒谬性已经广为人们所认识,并且受到人们的讽刺。V. G. Kiernan, The Duel in European History: Honor and the Reign of Aristocra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时装一过时就显得滑稽可笑了。机能不良的规范常常会使人觉得荒谬却又无助:例如,打领带或者穿高跟鞋,或者参加为一个人人讨厌的人举行的聚会,或者参加为一个没干任何好事的人举行的庆祝会,或者收到由不想赠与的人赠与的一份自己并不想要的礼物。参见Carl Quintanilla, “Making a Gift Last? Better Think Twice About One for the Bos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Nov. 18, 1998, p. A1. (“没有什么圣诞节传统比来自员工的数以雪橇计的礼物更使[老板们]感到苦恼了。”)

[13] Albert O. Hirschman, Shifting Involvements: Private Interest and Public Ac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2.

[14] 本段的分析有误,依照这一分析,结论并非“每个人都会选择让右策略”。译者就此征询了作者的意见,作者的答复是:“这段文字里有一个错误。撞车之后,人们会观察自己周围的境况,看看哪一种策略看起来是更成功的(会使撞车事故更少发生),并据此来选择自己的新策略,而不是仅仅转变为另一种策略。由于选择让右策略的人更少遭遇撞车事故,那些曾经撞车的人就会仿效采纳了让右策略而非让左策略的人。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越来越多的人都会选择让右策略。”读者也可参考本书第三章“有限理性”一节的有关论述。——译者注

[15] 关于数量上的例证、更为完整的分析以及限定,参见Robert Sugden, The Economics of Rights, Co-operation, and Welfare, Oxford: Blackwell, 1986.

[16] 参见Robert Sugden, The Economics of Rights, Co-operation, and Welfare, Oxford: Blackwell, 1986; Jack Hirshleifer, “Evolutionary Models in Economics and the Law: Cooperation versus Conflict Strategies,” 4 Research in Law and Economics 1 (1982); H. Peyton Young, Individual Strategy and Social Structure: 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Institutions,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17] H. 佩顿·杨指出,只要行为规律受到持续不断的冲击——这是一个大致有道理的假定——经过一段足够长的时间以后,我们可以预期更有效率的规范会更经常地胜过效率较低的规范。H. Peyton Young, Individual Strategy and Social Structure: 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Institutions,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H. Peyton Young, “Social Norms and Economic Welfare,” 42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821 (1998). 这个论点并不反对政府的干预,因为如果政府具有充分信息的话,它可以更快地改变那些无效率的惯例,而且或许还会保护那些有效率的惯例不受冲击。

[18] Louis Kaplow and Steven Shavell, “Why the Legal System Is Less Efficient than the Income Tax in Redistributing Income,” 23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667 (1994).

[19] food stamp:在美国,政府无偿发放或者低价出售给贫民的食品券。——译者注

[20] 参见,例如Chaim Isaac Waxman, The Stigma of Poverty: A Critique of Poverty Theories and Policies, New York: Pergamon Press, 1977.

[21] M. A. Crowther, The Workhouse System 1834–1929: The History of an English Social Institution Athens, Ga.: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81, p. 255.

[22] M. A. Crowther, The Workhouse System 1834–1929: The History of an English Social Institution Athens, Ga.: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81, p. 240. 一般性的论述,参见第八至九章。

[23] 这是Chaim Isaac Waxman的The Stigma of Poverty: A Critique of Poverty Theories and Policies(New York: Pergamon Press, 1977)一书中的一个论题。破产法遵循的是一种类似的理论。早期的破产法被设计用来增加不履行债务的耻辱。在某些国家里,破产者被当众剥光衣服,并蒙受一些富有创造力的方式的侮辱。参见James Q. Whitman, “The Moral Menace of Roman Law and the Making of Commerce: Some Dutch Evidence,” 105 Yale Law Journal 1841 (1996). 债务人监狱——我不知道是否故意——还要使其关押者蒙受耻辱。19世纪债务人监狱的废除以及随后的破产法立法是设计用来消除这种耻辱的。1978年《美国破产改革法》(The American Bankruptcy Reform Act)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为了消除耻辱而改变了破产制度收益人的法律称呼——由“破产者”改称为“债务人”。

[24] 关于这个问题的稀有的例证,参见Assar Lindbeck, Sten Nyberg and J?rgen W. Weibull, “Social Norms and Economic Incentives in the Welfare State,” 64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 (1999); Timothy Besley and Stephen Coate, “Understanding Welfare Stigma: Taxpayer Resentment and 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 48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65 (1992); Robert Moffitt, “An Economic Model of Welfare Stigma,” 73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23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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