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26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黄洋)请人直播带货就能有好业绩?不一定!有公司花万元请人直播带货,结果只卖了100多元。为此,厂家将直播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26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
武汉一家公司想通过直播途径卖货。今年下半年,该公司和外地一家直播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约定由直播公司为武汉该公司指定的一款保健品进行直播带货。
合同签订后,武汉这家公司向直播公司支付1万元服务费,直播公司承诺在1个月内完成不低于3万元的有效销售额。岂料,1个月的直播下来,主播仅卖出了12件商品,共计金额100多元。
巨大心理落差下,武汉这家公司将直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
庭审中,武汉这家公司负责人说,因为看中了这家直播公司账号巨大的粉丝量,才和他们签了合同。一开始直播的时候,业绩就不好,中间还换了一个主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播公司只能按比例收取服务费,其余服务费都应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直播带货合作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对指定产品推广期限内,直播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直播公司依合同约定与原告进行服务费用结算,应返还扣除其应收取的佣金后的其余服务费。
近日,江汉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带货合作协议》,被告直播公司退还服务费9900余元以及逾期利息。
承办法官提醒,直播带货并非销量保证。广大经营者应谨慎选择销售渠道,签订直播合同时,认真考察签约公司的销售能力与主播专业素质;直播公司也应努力提升竞争能力,规范经营模式,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向好向善发展。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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