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花儿一般的年龄,十七岁的少女应是拥有炽热而灿烂的青春,怀揣着对美好未来生活的无限憧憬和向往。
可“同年”却不“童年”,一夜之间花儿都枯萎了,遗留的则是旁人的哀思与无奈。造成这一结果的到底是不加修饰的美?还是纵奢欲望的罪?又或是未成年少女的无知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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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顾
梁某是当地区县上的高中生女孩儿,母亲在其六岁时就因癌症离世,父亲一人扛起生活的负担,在一家大排档内打杂工作,抚养家中两个读书子女。
梁某自小便知家中拮据的生活,以及窘迫的处境。因此为人上进,成绩也十分的优异,总是在班中名列前茅。梁某假期时也会在当地去寻求一些兼职工作,愿帮年迈的父亲减轻些许工作负担和家庭压力。
案发前一晚,梁某的父亲因扛煤气罐上楼而闪腰。梁某念父亲有早年腰伤病例,就让父亲去医院检查身体,正值梁某高中放月假也可顶替父亲一两天。梁某父亲同老板陆某说过后,陆某表示可行。
次日下午六时左右,梁某来到其父工作的场所,并接手白天人员的工作。凌晨时,老板徐某带着王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大排档吃饭。同行人李某甲认出在这里工作的梁某是其朋友,老板徐某见状,便热情邀约梁某一同吃饭。梁某几次推脱未果后,便落坐于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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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期间,老板徐某多次看向一旁的梁某,热心的帮梁某夹菜,并劝其喝酒助兴。梁某淡淡的点头后笑道,表示自己的酒量不佳。徐某叹了叹气说道,小姑娘,不要不给面子。梁某迫于无奈,将老板徐某倒的酒一饮而尽,而后露出苦涩的表情。
凌晨四时许,王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陆续搭车离开。陆某见梁某处于醉酒状态,开车将梁某带至城区假日酒店5楼508房间内。陆某用手拍了拍梁某的后背,发现其无知觉、无意识后,与梁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过了些许时间,梁某有了片刻的清醒,徐某又违背梁某的个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陆某第二次对梁某实施性侵害行为时,梁某用语言阻止、用手推陆某。陆某在梁某不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仍强行与梁某发生性关系。
事后,梁某趁陆某去卫生间时,及时通过微信将被强奸的事实告知其朋友李某甲,并在与李某甲的聊天中咒骂陆某、表达愤怒、商量报警事宜等。
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往徐某的家中,并将其抓获。而后民警通过梁某的陈述及梁某与李某甲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陆某第二次对梁某实施性侵害行为时,梁某并非自愿。
二、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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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写到最后
通过这个案例警醒我们,女孩儿出门在外该如何保护自己,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可见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学会自我保护,自保不仅仅是健身和跑步,也可以从心思上学习自保。日常生活中,要有自身权利意识,有自保能力,不要被别人摆布,应该坚定自己的想法和意志,遇到困难以及危险的时候,要经得住考验,不要被逼的屈服,不要轻易放弃,应该有勇气和定力去抵抗自己遭受的侵害。
第二、女孩子在出门时要特别注意个人安全,应当熟悉周围的环境。在外聚餐有陌生人时,不同他人喝酒,学会适当的拒绝。
第三、应当学会保持联系,尤其是长期外出的,最好有人让你的父母知道你的路线,定期给他们电话,他们可以及时知道你的安全状况,发生危险的时候他们也会及时发现和处理。
总之,对于女孩子来说,安全至上,所以女孩子出门在外要做到警惕,学会自保,保持联系,做好安全准备都至关重要,以此确保女孩子们的安全和无忧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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