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强奸案的发生跟受害者的疏忽大意脱不开关系,有些时候,哪怕稍微谨慎一点,就不会遭受到非法侵害。
19岁小苏就因为一时疏忽,让男子有了可乘之机。
一、案例回顾(案例来源:裁判文书)
35岁的孙某出生在广东韶关,小学文化,在一个小区里做保安。
案发前一个星期前,孙某喝了点酒,结果跟业主吵了起来,还把人给打了,遭到开除。
孙某的妻子是个很强势的人,他害怕妻子知道,所以一直瞒她。
他一边找工作,一边开着车在外面瞎逛,假装自己还在上班。
这天晚上轮到孙某上夜班,他吃完晚饭后跟妻子说了声,就开车出去了,准备找个便宜的宾馆对付一宿。
在某宾馆开好房间后,孙某觉得无聊,于是又开车出去瞎逛,等回来时已经凌晨。
在宾馆门口,他看见了小苏。
小苏是大二学生,来韶关是为了跟男友见面,由于男友要应付查宿,所以必须回校,她只好自己去火车站坐动车回去。
当晚,小苏在app上叫好车后就拖着行李箱在路边等车,却不想被孙某盯上了。
他谎称是苏某叫的网约车,送她去高铁站。
小苏只顾低头玩游戏,没有核实车牌号,就稀里糊涂地上了车。
之后,孙某将车开到别处,两次想跟小苏发生关系,但都没有得逞。
为了防止小苏报警,孙某把小苏的手机扔进了树林里,然后独自驾车逃离了现场。
事后,小苏遇到路人,借他的手机报警,民警根据宾馆附近的监控,查到了孙某的车子的车牌号。
紧接着,民警发现,车子就停在宾馆门口。就这样,孙某被抓获。
二、孙某将面临何种处罚?
孙某违背小苏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她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因为在犯罪过程中,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在案发后孙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小苏15000元,而小苏因为孙某并未得逞所以在获得赔偿后,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孙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法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孙某所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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