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的女子是贵阳的小玲(化名),在凌晨独自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了一名男子,男子把小玲的裤子拖到下面,用手把小玲的嘴捂住,实施了长达8分钟的强奸。过程中还有行人路过。
事后居然还要加小玲的微信,小玲怕再次受到伤害,迫不得已答应了。

事发当天,小玲和朋友聚会玩到凌晨四五点,在回去的途中,察觉到有男子尾随,小玲回头看了男子一眼,男子就装作没看到,小玲顿时心里感觉很害怕。
加上当时是深夜,街上也没有什么人,于是,小玲加快脚步往自家小区跑,可小玲才跑了10几米,就被尾随的男子追上了,接下来就发生了这恐怖的一幕!

根据当事人小玲事后说:
当时他捂住我的嘴巴
他的双手都是套的那个袜子
他自己的袜子,然后捂住我的嘴巴,然后把我拖到那个操场上面,上面有那个圆的那种凳子,他把我按在那里,然后就把我强奸了。
然后他把我裤子脱到腿下面,那时还有人路过,然后他就是蒙住,按住我的嘴巴。

事发太过突然,小玲已经吓坏了,就在这操场的凳子上被侵犯了7,8分钟,小玲看到路人想求救,但是男子威胁小玲不要喊叫,否则有她好看。
让小玲没想到的是,男子侵犯小玲后,还想要加小玲的微信,小玲在害怕之余只有照做。回到家后,把这件事情说给了朋友,朋友劝小玲报警。

小玲开始并不想报警,觉得太过于丢人,但是在朋友的劝说下,也为了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报了案!
民警听了男子加了小玲微信后,叫小玲通过微信把男子约出来,经过三个小时的交谈,男子同意出来见面,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男子一出现就被埋伏的民警抓住了。接下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据男子介绍,他自己是一名外卖员,当时是刚送完外卖,看见小玲一个在街上,一时起了色心,民警问为什么时候还要加微信,男子说只是想交个朋友。他的这种做法和想法简直让人无语。
在此提醒女性半夜外出,特别是人少的地方,一定要注意是否有人跟随,如果经常夜晚回家者,有必要可以购买防狼喷雾等辅助工具,或者结伴而行。避免坏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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